現在假律師盛行,首先要先確定你找的律師是真律師,而不是掛名「法務」、「主任」的人,
法務部有設置律師查詢系統,輸入姓名就可以查到附有照片的律師證書,可以知道是否遇到假律師。
除了確定律師是真律師外,最重要的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,所以強烈建議依定要預約當面法律諮詢,
藉此了解這位律師適不適合自己,另外也需要考慮以下幾點:
(一)該律師的法律素養是否足夠:
有些律師的業務能力很強,但在法律的專業程度上卻差強人意,所以在選擇律師時,應該注重律師的法律素養是否足夠。
(二)是否老實告知勝訴與敗訴的可能:
很多律師為了能夠成功接案,見到當事人只會說當事人想聽的話,而未把當事人的利益擺在第一優先,甚至時間都花在經營外務上。
如果這個律師會誠實的分析案件的利弊,不會為了接案而說的天花亂墜,確實分析案件的勝敗因子,那絕對是不可多得的好律師。
(三)對案件是否親力親為:
選擇律師的時候最好能先了解,這位律師是否親自處理案件,
畢竟許多律師事務所的案件量很大,很多老牌的律師接案後就把案件丟給底下的小律師,甚至連案情都不瞭解,只有在第一次接案時出現過,
如果這個律師接案後,對於案件掌握度不高,甚至都是由底下的小律師處理,那可要審慎考慮。
法律問題,大致上可區分為刑事、民事、家事、行政,
同一件事有時可能會同時牽涉民事、刑事、行政及家事,
但還是要先清楚這次想要處理的問題是什麼,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?
先對各種法律類型有基本的概念,才知道如何面對官司。
●刑事案件:
指涉及「犯罪」行為,通常是由國家進行追訴,而替國家進行追訴犯罪的人是檢察官,
檢察官起訴後,由獨立的法官進行審判才能定罪判刑,
所以說如果看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發的傳票,不用懷疑,一定是刑事案件。
●民事案件:
例如:請求損害賠償、債權債務、欠錢不還、合約糾紛(包括買賣、租賃、借貸、僱傭、承攬、委任、運送及各類有名及無名、複合型契約)、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相關權利(包括所有權、地上權、抵押權)、公司商號內部權利、票據未兌現等。
通常會跟「錢」(賠償)、「權」(權利)有關,可謂包山包海,但就不包括「犯罪」行為。
簡而言之,如果一個人單純欠錢不還,可以打民事官司請求返還,但若是涉及詐欺、侵占等犯罪行為,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的。
●家事案件:
例如離婚事件、子女親權(監護權)行使及探視權事件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、家庭生活費用、贍養費事件、否認親子關係、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、繼承、遺產分割事件、監護宣告事件等,均屬於家事類。
●行政案件:
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遭罰鍰、吊扣駕照,稅務行政之救濟、甚至是違反建築法規、消防法規、環境法規遭行政機關裁罰,或向行政機關申請遭駁回等,都可歸屬於行政事件。
● 刑事告訴:
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整理適時提出刑事告訴,需要給付律師委任費,
向偵查機關提起刑事告訴本身並無裁判費,但偵查中如請求送鑑定(特別是車禍案件),檢察官有可能會要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。
● 刑事被告:
除了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需給付律師委任費外,無論是偵查中、審判中均無庸給付訴訟費用,
但若有閱卷需求,仍應給付閱卷費。如經檢察官、法官裁定交保,則應交付保釋金。
● 民事起訴:
提起訴訟時即應繳納裁判費
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:
(一)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1000元。
(二)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100元。
(三)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0元。
(四)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0元。
(五)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70元。
(六)逾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60元。
(七)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)。
(八)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按第一審應徵額,加徵十分之五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)。惟逾10萬元以上者,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;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)。
另外訴訟過程中傳喚證人要繳證人旅費、聲請鑑定要繳鑑定費。
● 免費諮詢:
在各縣市政府、區公所、法院都有義務的律師替民眾進行免費的法律諮詢,
這些免費諮詢通常都有限時15分鐘左右,
律師只能粗略地回答程序性的事項,
除非是涉及法律問題非常單純,
才有可能在免費諮詢中獲得滿意的回答。
● 付費諮詢:
如果法律問題不單純,或手上有許多證據、資料必須請律師看過後給意見,
就必須要選擇付費諮詢,律師才有辦法完整回復。
如果本身有刑事案件被告需請律師辯護,或者是有民事、行政案件希望委任律師代理出庭,
更會建議先與律師預約付費法律諮詢,把跟案件相關的所有資料事先提供給律師,
讓律師能夠在諮詢前,可以先對案件深入研究。
因為是付費諮詢,所以律師會先做足準備,回答當事人之法律問題,
並詳細的研究相關證據,針對案情深入剖析,提供當事人完整的解決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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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諮詢 |
付費諮詢 |
優點 |
免費 |
詳細的研究相關證據 針對案情深入剖析 提供完整解決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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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點 |
時間短 回答粗略 無法研究證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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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付費 |
適合對象 |
1.只需瞭解程序事項。 2.涉及之法律問題單純且不涉及證據判斷、評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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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法律問題複雜。 2.有證據需評價、判斷。 3.希望委任律師代撰訴狀或出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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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上了法律糾紛,必須要上法院,
什麼樣的「專業人士」,才是我真正需要的?
● 律師:
律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:「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,辦理法律事務。」處理法律事務是律師的本業,
律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:「律師得辦理商標、專利、工商登記、土地登記、移民、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。」
除了法律事務外,關於商標、專利、工商登記、土地登記、移民、就業服務也都是律師的職務範圍之一。
也就是說,「律師」才是國家核可得辦理辦理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士。
● 地政士(代書):
地政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:「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:一、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。二、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。三、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。
四、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、認證事項。五、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。六、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。七、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。
八、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。」
也就是,「代撰訴狀」並非上述地政士法規定的業務範圍,
更不用說辦理訴訟事件,如果代書辦理訴訟事件,甚至會違反律師法第127條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俞力文律師在職業的生涯中,不時會看到有些當事人拿著「看似」專業的書狀親自上陣,
但看在法官及律師的眼裡,其實完全不合格。
特別是現在訴訟強調「當事人進行主義」,法院是站在「公正」的角度,
不偏頗任何一方,即使法官同情其中一方,但如果沒有用「對的訴訟策略」主張權利,
即使實體上再有理由,還是會落得敗訴的下場。
有個法官朋友與俞力文律師聊天時曾經說過:
「被告是否有罪,往往在被逮捕做筆錄的當天,就已經決定了!」
雖然說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,
但許多證據不明確的案件,
通常都會有「有利」(無罪)及「不利」(有罪)的證據存在,
此時如果在第一次警詢時「說的不好」、「說錯話」,
這時候就算卷內仍有不少對被告有利的證據,
法官常常會依照「案重初供」,
依認定「不利」的證據比較可採,而忽略較「有利」的證據,
最後給出「有罪」的判決。
第一次的警詢供述,等同是給檢察官或法官第一印象,
如果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供述漏洞百出、前後不一,
檢察官或法官常常會覺得這個被告一定有做,
不然怎麼會邏輯矛盾或違反經驗法則
此時,倘若事後以「當天筆錄太緊張」而要翻供或補充,
檢察官或法官通常都不會採信。
所以,被逮捕或通知到案時,所做出的第一次筆錄就非常重要,
如果第一次筆錄說出一些不該說的話,
往往最後就是成罪的關鍵。
如被警察逮捕、持拘票拘提或通知到案時,應該怎麼辦呢?
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有隨時請求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,
只要請求,檢察官與警察最多可以等4個小時,等律師到場。
不少警察會千方百計地用話術跟被告說「請律師來沒用,不用請」、「這個案子很簡單,筆錄做一做就好了,請律師浪費錢」
會這樣說的警察,通常就是準備要用一些「偵查技巧」來對你套話,
所以才擔心律師到場會阻礙他的計畫。
因此,請無論如何堅定表示「我要請律師,否則拒絕回答任何問題」
這時候,警察一定會同意讓你請律師。
有經驗的律師,一到場後可以迅速掌握案情,
立刻與被告溝通最多一小時,
在這個黃金一小時中,
就能夠以經驗及專業,分析認罪與否利弊得失。
若是否認犯罪,是否要保持緘默?
或是提醒被告哪些話該講?哪些話不敢講?
有什麼有利的證據或人證可協助提出?
接著,在警詢筆錄製作的過程中,
如果律師在場,警方就不敢有任何違法取供的行為,
被告畢竟不是天天跑警局、法院,
有律師在場,確實能夠安定被告人心,
減少講錯話的機率,
有任何權利也可立刻主張。
如果是被拘提或逮捕的被告,
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解送檢察官,
檢察官會初步決定是否直接請回、交保候傳甚至聲請羈押,
此時,律師在場陳述之法律意見,
往往某程度也會影響檢察官所做出是否聲請羈押的判斷。
如果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,
律師也能夠閱卷並在羈押庭為被告辯護,
向法官具體陳述「沒有羈押原因或必要」等專業法律意見,
這些都是非專業的一般人難以獨自面對的。
所以,當被逮捕時,務必要請一位陪偵經驗豐富的專業刑事律師,
否則被羈押事小,最後因此有罪坐牢更是冤枉。